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7212/2023-044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鹤发改收费[2023]16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交通局关于调整鹤壁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10:28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次数:

各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城区各巡游出租车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精神,缓解巡游出租车经营困难,维护我市出租车行业稳定,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

(一)基本运价:起步价6元/2公里;超2公里后,白天运价1.6元/公里,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运价2元/公里。

(二)空驶费:运行距离超8公里后,超出部分运价2.4元/公里。

(三)低速等候费:载客运营时速低于12公里及以下时,执行时距并计收费,5分钟内免费(含5分钟),5分钟后每5分钟按1公里运价叠加里程计时收费。

二、明确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暂行运价

为加快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起步价暂执行7元/2公里(含2公里),其他项目运价与燃气车一致。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期满二年后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正式运价。

三、有关要求

各巡游出租车公司要督促出租车驾驶员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向乘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租车从业者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做好调价工作的宣传解读。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监管及计价器调表、年审校验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鹤发改收费〔2015〕126号)同时废止。在巡游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8日

(供稿:价格科)